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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被罚100万元

时间:2017-07-24 04:42:31 作者:临沂民生网

      23日从海南省工商局获悉,日前,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及在宣传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和形象等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保亭县三道镇;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会议活动策划、文化活动、文化活动策划、市场营销销售策划、广告策划、林业种植养护,观光农业、地产运营开发。

  据群众举报反映,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经工商部门查明,当事人自2016年10月25日起,利用其官网网页对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广告宣传,其内容为:“善心汇”在新经济生态系统运行的2016元年,推出“幸福扣”(玛瑙镶金),限发十万枚,以“幸福扣”作为“善心汇”文化产品发行的第一股,首轮原始股票由“善心汇”会员限量认购,作为会员的特别福利,前1万名会员可以认购文交所发行的原始股票(10股起购,每股99元),每10股可兑换“幸福扣”实物一个,并于2016年10月25日上市发行等信息,在网页上宣称为“文化产业集团”。

  同时,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经营场所设置的广告宣传牌及相关宣传资料上,将其公司宣传为“善心汇文化产业集团”,经查实,当事人“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企业集团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一楼大堂、三楼过道等区域设置的公司投入公益帮扶活动及“善心汇会员”培训、参观、考察等经营活动宣传牌、贴板图文上,使用了代表国家机关名义和形象的图案对其产品或服务进行渲染。

  据介绍,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7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核准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也未经有关机构批准发行股票。经工商部门要求,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发行股票的相关资质、批文等合法材料。

  工商部门认定,海南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善心汇文化产业集团”名义进行宣传,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第4条的规定;在经营场所广告宣传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或者形象,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9条相关规定。

  保亭县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第55条、第57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70万元罚款;2.对广告中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或形象的违法行为处30万元罚款;以上两项罚款合计10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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